国际碳市场的起源与发展
1.国际碳市场的起源
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立了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公约》指出,发达国家有义务率先实现减排,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1997年,《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在日本东京召开,通过了《公约》的补充条款——《京都议定书》,推动建立三个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合作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I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为缔约方超出限额的排放量提供交易途径,促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大会通过《巴黎协定》后,2018年联合国卡托维兹气候变化大会完成该协定实施细则谈判,该细则主要包括制定自主贡献导则、设计透明度框架等。2021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届缔约方大会(COP26)上,各国就《巴黎协定》中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和实施安排达成一致意见,旨在通过相互合作来减少碳排放,同时引入一个全新的国际碳减排交易合作机制——“可持续发展机制”(SDM),旨在串联全球各地碳市场,显著提高全球总体的碳减排效率。
2.国际碳市场运行规则
碳市场通过对碳排放总量进行控制,使碳排放权具有稀缺性,从而合理地将碳排放权分配到各交易主体,交易主体之间可以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和通过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获得减排凭证。碳市场通常由碳配额市场和碳信用市场组成。碳配额市场以碳配额为标的,交易主体为控排企业,实际排放量大于初始碳配额的控排企业,可购买存在富余碳配额的企业的额度;碳信用市场中以碳信用为标的,交易主体为控排企业和自愿减排企业,控排企业通过购买碳信用抵消其大于初始碳配额的排放量,但规定抵消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控排企业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10%。目前,碳市场定价主要基于碳税和碳交易机制。
3.国际主要碳市场发展状况
碳市场机制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措施,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数量不断增加,覆盖范围加速扩大。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2022年度全球碳市场进展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底,全球已实施的碳市场共25个,遍及美洲、欧洲、亚洲和大洋洲,覆盖全球17%的C02排放量、近1/3的人口和55%的GDP,另有22个碳市场正在建设或计划建设中。
目前,欧盟、美国、韩国和新西兰的碳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较为成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其中,欧盟碳市场(EU-ETS)在世界上最早(2005年)建成并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市场是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交易体系,执行CDM和JI项目标准,实施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交易体系,采用总量限制和强制减排的分配方式,具有交易目的和交易品种多样化的特点,目前已进入第四阶段。截至2021年年底,欧盟碳交易体系共包括27个成员国和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覆盖约39%的欧盟经济区(EEA)碳排放,涵盖电力、制造业和航空业。美国碳市场是由企业家和地方政府推动建立起来的,目前已建成了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加州碳交易市场和魁北克碳交易市场等多个区域性碳交易市场。韩国碳排放交易体系(K-ETS)于2015年1月建立,是东亚首个全国性的强制性碳排放交易体系,也是当时仅次于欧盟的全球第二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纳入了该国684个大型企业排放源,占全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约73.5%。新西兰碳市场(NZ-ETS)开始于2008年,是大洋洲唯一的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将林业部门纳入国家排放交易计划的国家;截至2021年年底,新西兰碳市场覆盖行业包括电力、工业、航空、交通、建筑、废弃物以及林业等所有经济部门。